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两家集成商都使用了同一制造商的产品,如何认定投标人数量?
集成商A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超过其投标总价的60%,集成商B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未超过其投标总价的60%,按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按两家投标人计算。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