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1993年第1号)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2001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2001]外经贸机电发第6号),现将2001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实用代码》和《特定产品实用代码》印发你们,自2001年1月15日起施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00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实用代码)和(特定产品实用代码)的通知》([2000]外经贸机电字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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